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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疑被多收一元车费,掌掴公交司机被判刑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女乘客陈某乘坐公交车去往目的地,该公交车采用分段收费,当陈某询问目的地站的票价,司机回答“两元”后,陈某质疑其乱收费。但由于公交车收费是有规定的,司机当时正在开车,也没有做过多解释。
到站后,司机提醒陈某下车,陈某并未下车。随后陈某突然走到驾驶座旁,责备司机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同时质疑司机多收了自己一元钱。陈某先与驾驶中的司机发生争吵,随后伸手掌掴司机。司机将车停稳后,掏出手机,反问陈某“你竟然打我?”,对此,司机情绪也有些激动,称有事可以投诉。司机随后选择了报警。
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所幸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过程中处置得当的将公交车停稳,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判决结果】
2019年5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
【律师解读】
1.陈某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法条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表明如果行为人作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同等危险的行为,即符合此罪的犯罪行为构成。且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这类犯罪属危险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既遂。
陈某掌掴司机,极大可能会使公交车失控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危险、乘客伤亡的后果发生,虽然在司机的沉稳操作下未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此罪属行为犯,陈某的行为只要有造成严重危险后果的可能,即成立犯罪既遂。因此从本案看,陈某与司机发生冲突,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应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观条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也须具有犯罪故意,直接或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本案看,陈某是成年人,应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使公交车发生转向失控等交通事故问题,依然作出妨碍驾驶司机的正常行驶,有意放任重大事故的发生,不顾可能会出现的严重扰乱公众秩序,造成多数人伤亡的后果。因此将陈某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准确的。
2.陈某的量刑是否过重?
在对陈某定性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为三至十年,即最低刑期为三年;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对陈某判处四年刑期在法定刑内,符合本罪的量刑规定。
因为一元钱,陈某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因为一巴掌导致四年牢狱之灾,陈某悔恨终身。该案发生后,众多媒体报道,人们在谴责陈某的同时,也增强了个人法律意识,给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尊重他人,包容对方,维护公序良俗,永远是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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