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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创开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王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解读】
《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从云南偷越至缅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王某虽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但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切记莫为一时利益违背法律之准绳。偷越国(边)境,不仅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更会面临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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