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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监狱六监区监区长(正科级)。李某在担任监区长期间,于2019年4月、2020年4月在审核罪犯减刑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涉黑案件罪犯武某减刑材料中的原办案单位征求意见函的真实性,致使加盖有伪造办案单位公章的征求意见函被监狱采用,并作为武某减刑的重要条件呈报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征求意见函分别于2019年6月、2020年6月对罪犯武某减刑两次,共计三年八个月。2021年9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武某的减刑裁定。
2021年10月18日,李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李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涉黑案件罪犯的减刑材料的真实性,使加盖有伪造公章的征求意见函被采用,致使不该减刑的罪犯被减刑,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但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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