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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3时许,吴某在M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M市N区XX号路北侧约500米的河道旁,使用变压器、网兜等工具电捕鱼。同日5时许,吴某在捕鱼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43公斤(活鱼已放生,死鱼已作无害化处理)。
经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2021年10月12日,吴某与M市xxx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15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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