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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某酒店餐厅内与两位朋友一起聚餐觥筹交错。
张某系某派出所民警办案侦查人员,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来到酒店餐厅对李某一行三位女性现场询问。后张某安排辅警将李某朋友二人带回派出所,其本人继续留在酒店房间内对李某进行单独询问。
询问期间,张某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当日凌晨5时50分许,李某被张某带至派出所,一个小时后李某离开派出所。
李某将案发经过告诉朋友,在朋友的陪同到公安局投诉,当日9时到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强奸罪构成要件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身体强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存在暴力、胁迫行为,是否违背李某的意志?张某在供述中承认其在案发时间、地点两次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实,并称发生关系是李某主动自愿行为。但与李某的陈述,本案证据以及查明事实不符,本案相关证据与李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李某的意志。第一,本案报案及时,经法医依法检查,确认李某身体存有多处红肿、青紫,张某左侧腰背部、右侧背部存有多处伤痕。李某就张某强奸过程中对其施暴方式、伤害部位、程某及其反抗方式、致伤部位等陈述内容,与前述法医检查确认的伤情相吻合。而张某对李某的伤情并无合理解释。第二,庭审中,张某就李某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针对自身背部被李某抓伤的事实,张某辩称,可能系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兴奋所致,但李某控诉系在被告人对其实施强奸过程中,其不堪忍受被告人的暴力行径,在反抗过程中形成。李某就案发经过、强奸细节所作陈述内容明确、具体。且李某的陈述与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相关视听资料间能印证证实。李某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门诊病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供述不实,李某并非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综上,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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