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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被害人曾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
罗某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案发后,经多方咨询,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犯罪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财物,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常见的欺诈手段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明文件、编造虚假投资计划等。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某些特殊身份的人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金融诈骗等。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犯罪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犯罪者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不归还公私财物的意图或不法所有的意图。本案中,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超过30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是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上要轻,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犯罪后能自首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因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罗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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