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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曲衍桥律师
【案情简介】
绍兴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其法定代表人为周某。2014年9月王某找到周某,称其有渠道开出其他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绍兴某公司应交的增值税,便可少交税,多赚钱,而周某只需支付一些介绍费。周某听闻后心动,在明知这样做不妥的情况下,答应了王某。随后王某介绍了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为绍兴某公司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2.42万元,税额合计42.48万余元。2016年绍兴某公司经营状况转好,周某心有余悸,便补缴了上述税费。但王某为了多赚介绍费,又陆续介绍其他几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3.27万元,税额合计23.72万元。后案发,王某自动投案,王某和周某归案。
【判决结果】
一、绍兴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解读】
很多人认为只有自己参与了虚开,才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其实不然,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①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④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
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餐饮服务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结合本案,绍兴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了逃避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周某作为绍兴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绍兴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可对绍兴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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