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毅清被抓事件来看刑事案件的逮捕程序

从黄毅清被抓事件来看刑事案件的逮捕程序

作者/韩英伟律师

8月28日,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毅(男,34岁)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黄毅清简介

黄毅清,80后,SSCC上海超跑俱乐部董事长,心动力公益慈善专项基金发起人。

2014年7月4日,黄毅清与黄奕签署离婚协议,8月因与妻子黄奕发生离婚“双黄大战”而获得关注。2017年11月,黄毅清诋毁黄奕一案,法院判定黄奕胜诉。2018年1月25日,马苏起诉黄毅清涉嫌诽谤宣布立案。

2019年7月28日,黄毅清承认造谣中伤周立波,警方将其行政拘留。8月28日,上海虹口警方通报,已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黄毅清。

2.黄毅清被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警方通报来看黄毅清是8月3日拘留的,昨天提请逮捕的,中间相隔了26天。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黄毅清应当属于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检察院的移送批捕后,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人民检察院此时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那么检察院要根据哪些条件逮捕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如果黄毅清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即应当及时根据案件情况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具体要可以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等方面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批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作为是否批捕的重要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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