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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会肖律师
【案情简介】
非洲的坦桑尼亚国人A某在中国广东居住生活,2017年6月的一天A某乘坐浙江省瑞安长途汽车来北京,当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永乐检查站时,公安人员例行检查,从A某携带的双肩背包夹层中发现可疑物品,后经检测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4%,重量一千克。A某全程配合检查,后被公安刑事拘留、逮捕。A某委托谷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结果】
A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解读】
A某称:装有毒品的包是尼日利亚的T先生给他用的,不知道包内藏有毒品,尼日利亚的T先生让其帮忙带至北京,不知道毒品的成份。尼日利亚的T先生,大概40岁,是做生意的,有时候住在北京,有时候在义乌的酒店。T先生说自己有个办公室,可以为A某提供个工作,T先生就是让A某帮忙给买一些衣服、包之类的然后送到快递公司寄送,T先生通过银行给A某银行卡转账。2017年6月13日左右,T先生在义乌把一个双肩背包给了A某,说他北京的一个朋友把包落在了义乌,让A某帮忙带给他朋友。于是A某就替朋友带包来北京了。
辩护人认为:A某已经在网上买了回国的机票,是6月19日从北京飞往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的航班,已经付款约400多美金,是A某用坦桑尼亚办的银行卡付的款。A某涉世未深,不知被他人利用,没有接触过毒品,也不知道毒品是违法的,目前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某主观明知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内藏有毒品,A某不存在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法院采纳了谷律师的观点,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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