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氏两兄弟涉嫌掩隐罪双双被刑拘,为何能取保候审?


霍氏两兄弟涉嫌掩隐罪双双被刑拘,为何能取保候审?

作者/王建东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诈骗案的过程中,发现涉案资金被一对霍姓兄弟通过名下的账户转移藏匿,遂将二人刑事拘留关押进看守所,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霍氏兄弟二人的家人委托盈科王建东律师团队担任二人的辩护人。



【判决结果】              


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为霍氏兄弟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律师解读】                 


      团队急人之所急,接受家属委托的次日凌晨,辩护律师就飞往看守所会见了霍氏兄弟二人。了解案情后,王建东律师主持召开了团队会议进行讨论。后通过沟通获知,公安机关已经决定将霍氏兄弟二人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是律师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外,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还向检察官提交了辩护人意见,陈述关于本案中嫌疑人霍氏兄弟二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观点和理由。

      王建东律师团队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一、嫌疑人霍氏兄弟二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系因缺乏法律常识被人利用,自身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二人均为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应当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吸取教训、将来回报社会;

三、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检察院接到律师的辩护人意见后,经研究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因此为霍氏兄弟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羁押一个多月的兄弟俩重获自由走出了看守所大门,与父母团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本案取保难度较大(罪名原因),且要同时为两人取保,王建东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业务专长,面对困难永不言弃。在宝贵的“黄金37天”窗口期内,帮助嫌疑人消除了被逮捕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为其后续争取缓刑以下的刑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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