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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山律师
【案情简介】
吕某在某公司任职,在办理该公司业务过程中将其他公司给付的款项擅自截留,据为己有。被该公司发现后报案,吕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吕某称该公司大股东曾承诺给自己股份并分红,但一直未兑现,且未向他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他因此截留该公司业务款。
吕某家人在吕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找到何山律师,委托其担任吕某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吕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未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解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逮捕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查批捕阶段是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重要窗口期,何山律师查明案件报捕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明确要求听取辩护意见。
根据何山律师的辩护意见,本案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与其就职公司的大股东有股权纠纷,且该公司未向其支付合理劳动报酬,双方实质是经济纠纷,不构成职务犯罪。
二、提供关键证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了一份证据,证明公司大股东承诺给犯罪嫌疑人股权及分红的录音。
三、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对其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一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取保候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辩护人何山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并提供了上述录音证据加以佐证。检察院采纳了何山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未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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