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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行为与强奸行为有何区别?
1. 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受害者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施奸淫行为。
“暴力、胁迫手段”是指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使其不敢反抗。不仅可以是对受害者直接进行威胁,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者不知、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酒精或药物迷奸;冒充受害者的伴侣进行强奸;利用受害者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等。
2.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综上,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妇女是否自愿。通奸行为中,妇女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目前法律规定,通奸行为并不涉及刑法范围。
本案中冯某通过语言威胁、恐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使其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不得不答应冯某的性要求,故被害人并非自愿。冯某与被害人的性行为并非通奸行为,冯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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