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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某学院学生张某谎称自己熟识该学院财务人员,能够代为缴纳学费并享受半价优惠。徐某承诺,每吸纳一名学生通过此方式缴费,就给予张某500元的提成。张某轻信此言,并通过在校学生卢某在校园内进行宣传,共计收取了38名学生的学费,金额高达313780元。为谋求额外利益,张某和卢某以六折的价格收取学生学费,后以五折的价格转交给徐某,从中额外收取一折作为回扣,共计获利89980元,此款项被张某、卢某私自分配。二人将剩余的学费223800元交给徐某,并从徐某处拿到提成。2016年10月,徐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后三人共同退还了非法所得15258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徐某向本案31名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40200元。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12580元,依法发还本案31名被害人。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争议焦点有如下:一、张某、卢某自行收取并据为己有的89980元是否应当计入徐某的诈骗犯罪数额?张某、卢某自行加收的款项属于二人出于额外获利的意图而自行采取的行动,是超出徐某授意的行为。徐某对此不知情,也没有获得该笔款项。张某、卢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故该笔款项不应当计入徐某的诈骗犯罪数额。二、徐某属于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间接正犯是指,通过欺骗、强制等手段,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徐某谎称自己熟识该学院财务人员,利用张某实施诈骗,达到其犯罪目的,构成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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