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起诉?

作者/潘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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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臧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后殴打刘某,刘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臧某第一时间联系到潘雪峰律师,委托其担任本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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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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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审查起诉阶段,让主办检察官接受和认可辩护人的意见非常关键。潘雪峰律师查阅案卷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鉴定结论明显错误,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臧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臧某殴打受刘某的事实。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臧某殴打受害人的视频、照片,也没有案发现场勘查记录。

2.臧某没有殴打受害人的动机。双方没有矛盾。

3.臧某反被受害人打伤。臧某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公安局接警单显示民警告知双方先到医院检查,均可以证明臧某同样受伤。

二、指控臧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1.不能证明臧某殴打了受害人。没有直接证据,其他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自相矛盾。

2.不能证明受害人的伤情是臧某造成的。受害人在肋骨骨折和腰椎骨折的情况下,无法独自走上救护车;部分检查报告单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受害人的病历等证据有理由认为其伤情为陈旧伤。

3.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鉴定中心按照受害人有外伤史的情况进行鉴定,且未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本案中,受害人自身糖尿病导致骨质疏松;受害人病历与肋骨骨折的症状完全不符,通过其他证据可印证受害人的伤是陈旧伤。本案鉴定意见未考虑既往伤病的主要作用和陈旧伤的干扰因素,结论不准确。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应当进行伤情鉴定。本案属于该情形,但鉴定中心依据的是他人的检查和CT,严重违法。

阅卷后潘雪峰律师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材料,迫于受害人的控告压力,检察院仍提起了公诉。潘雪峰律师又积极向法官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恰逢该省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后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遂向法院申请撤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臧某终于走出了被关押达9个多月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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