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所得,是否应当返还被害人?

作者/康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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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多次冒充领导身份,以帮助办理军官、当地户口、安排公务员工作等为由,诈骗数名被害人。2022年10月,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家人第一时间联系到康文平律师,委托其担任本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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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五百零八万七千五百元,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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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以我们的朴素情感来看,诈骗所得自然应当返还给被害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没收违法所得,而非返还给被害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请托型诈骗”。请托型诈骗,顾名思义,指被害人受到蒙蔽,误以为对方可以帮助其解决种种问题,从而向行为人支付财物。在该类案件中,法院很可能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被害人请托他人办事存在违法目的,法律不予保护”。但其中涉及的法理问题,并未进一步说明。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前述法规,请托型诈骗中,犯罪嫌疑人所得的诈骗款项显然不是违禁品,也更非犯罪所用的财物,不应予以没收。

其次,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如果按照“存在违法目的,法律不予保护”的逻辑,所侵犯的客体不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就无法构成诈骗罪。“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则本身是民法规则,而刑法具有补充性且超越了民法,直接套用民法规则会打破刑法独立的不法责任判断标准。在民法规则中,请托型诈骗中的请托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导致被害人无法通过不当得利诉讼保护自身权益;而刑法作为补充法,在民法等前置法无法对相应的法益进行保护之时,刑法应介入保护该法益。

再次,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所得,与受贿罪、贪污罪等违法所得存在明显区别,不能混淆。前者存在明确的被害人,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利益,不存在明确的被害人,也就不存在返还一说。在请托型诈骗中,并不可能存在行贿与诈骗共存的情况,二者属于排斥关系,如果认定构成诈骗罪,那么必然存在被害人,也就是被害人并未实施行贿的行为,财产即应当返还。

  综上所述,诈骗罪作为一个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在存在被害人的情况下,其诈骗所得应予返还,不能直接套用民法规则,也不能与贪污贿赂罪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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