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催收高利贷债务,为何被判刑五个月?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凌晨,卢某与刘某(已另案判决)为催收王某借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由刘某携带伸缩棍至王某所住的宾馆对其看管,并没收王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两日后,卢某将王某带回家中,向其母催讨钱款,未果。

2023年10月9日10时许,卢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解读】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打击的一个罪名,也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新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案中,卢某伙同他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卢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卢某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法院最终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缓刑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缓刑的执行: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笔者提示:除此之外,以上述非法方式催收,例如赌债、嫖资、毒资等非法债务的,亦可能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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