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斗殴造成他人轻伤,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在某酒吧门口欲叫车回家,因琐事纠纷与酒后路人黄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拳打脚踢。黄某倒地后继续辱骂张某,张某便折返用手扇击打了一下黄某头部,用脚踢其面部两脚,致使黄某脸部损伤、鼻外伤、耳外伤、眶壁骨折。
    经司法鉴定,黄某所受的损伤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黄某双方自行协商谅解,互相赔偿互相谅解,约定互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造成黄某轻伤二级,已达成故意伤害罪构罪标准。

    第一,案发后,张某向被害人黄某赔偿20万元并取得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子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第六条第三款:“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
    第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认罪悔过。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慎捕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政法机关协同落实。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第四部分(诉源治理,以检察履职保障高水平安全)提出:“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2023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要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轻罪,对张某不起诉符合刑事司法政策。
    本案发生在凌晨,张某与黄某两人醉酒在马路等车回家引起的口角纠纷。两人不认识无矛盾纠纷,张某没有蓄谋的表现且未持械。因此,张某主观恶性小,案情轻,社会危害小,张某社会危险性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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