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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用菜刀将他人砍伤,为何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镇经营一家牛肉面馆,期间由杨甲负责供应店铺的大米。2018年6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李某认为杨甲所供大米的质量及数量存在问题,要求退货,杨甲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杨甲纠集其弟杨乙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牛肉面馆与李某理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李某用菜刀将杨甲、杨乙二人砍伤。
经专业鉴定,杨甲因外伤导致右颞顶枕部瘢痕长达9.5厘米,构成轻伤二级;颈部划伤,构成轻微伤。杨乙右背部受伤,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甲与李某均主动报警。2018年7月11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后公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判决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经济损失8656.9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乙经济损失17955.73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罪;
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案发当日,李某与杨甲产生纠纷,杨甲和杨乙二人携带管制刀具,突然闯入李某的牛肉面馆,并对其实施了肢体攻击。二人的行为对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李某为防止该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具有正当性。
2. 李某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其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危险性来看,杨甲手持管制刀具,尽管对杨甲是否有持刀比划、捅刺动作存在争议,但该持刀和闯入行为已然具有威胁性。加之杨乙已实施攻击行为,足以认定兄弟二人对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现实的危险。
其次,从力量对比来看,李某孤身一人,对兄弟二人的突然闯入和攻击毫无准备;而兄弟二人则事先有预谋,且带有管制刀具,双方力量对比明显不对等。
再次,从现场环境来看,餐馆活动空间有限,且仅有一正门出入口,二人的闯入已封堵出口,使李某无处可逃。
最后,从李某的主观认知来看,紧张和恐惧的状态下,他难以判断接下来的情况是否会更危险。在无法摆脱现实危险的境况下,他拿起菜刀防卫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
3. 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尽管他使用了两把菜刀进行防卫,但首先攻击的是危险性较大的杨甲,且对每人仅砍一刀,达到防御目的后并没有继续攻击,导致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该损伤结果与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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