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涉嫌帮信罪,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作者/师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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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9月,罗某在某平台浏览至一则贷款广告并留言表达贷款意向,随后有不明身份者冒充助贷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声称可协助办理贷款事宜。双方遂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罗某为顺利办理贷款,向对方提供了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信息。此后,罗某遵照对方指示,在A市与两名不明身份男子会面,并配合对方进行银行流水操作,期间将手机及银行卡交予对方以完成转账操作。事后,对方给予罗某1000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报销。经调查,罗某的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间异常资金流入累计达3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113633元人民币为涉嫌诈骗的资金。2024年3月14日,罗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A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罗某家属委托师萌律师为其辩护,2024年6月14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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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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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师萌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六次会见罗某了解案情,提交了三次取保候审申请,并提出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2024年6月12日,辩护律师通过听证会成功为罗某争取到取保候审。9月12日,律师再次通过听证会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该结果表明辩护律师的努力和辩护策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本案能够获得不起诉决定,主要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情节轻微:罗某在案件中虽然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其涉案金额仅为获利的1000元,且其并未直接实施诈骗,仅间接提供帮助,情节相对较轻。

自首情节:罗某在知道自己可能涉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表明其具有悔罪态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及退赃: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进一步表明其悔过态度和改过的意愿。

法律依据及适用: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无需判处刑罚,以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惩治与宽大之间的平衡。作为辩护律师,师萌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挖掘和利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为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奠定了良好基础。此案例亦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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