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法侵害,怎样才可以既保护自己又不犯罪?

遭遇不法侵害,怎样才可以既保护自己又不犯罪?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某(女,21岁)到北京其母亲赵某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李某(男,25岁)相识。李某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王某父母为防止李某纠缠王某,遂让王某回到老家。不料,李某找到王某老家住处,要求见王某,王某不予理会,李某遂怀恨在心。2018年7月,李某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王某父亲老王在住房内见李某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李某打斗。赵某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李某用甩棍击打赵某头部、手部,赵某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李某见到后冲向王某,王某转身往回跑,李某在后追赶。老王、赵某为保护王某追打李某,三人扭打在一起。随后,李某划伤王某,老王和赵某见状持木棍、菜刀与李某对打,李某倒地后两次欲起身老王、赵某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李某,直至李某不再动弹。事后,老王、赵某、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案发后,王某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老王、赵某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王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这是典型的近年来发生的“反杀案”。老王、赵某在带着两把水果刀等凶器闯进家中的李某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第三款规定即是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第一,必须是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该案中李某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后,王某一家与其打斗,符合主体条件。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第二,必须面对“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行凶”等暴力行为要构成犯罪,其行为人就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十六周岁),该案中李某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入王某院里,符合对象条件。第三,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势的急迫性,李某携带凶器追砍王某,性质恶劣、危害性强以及情势紧急,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范围条件。第四,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该案中,李某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至始至终暴力侵害行为都在进行,虽然李某倒地,但是,其两次欲起身,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时间条件。第五,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王某一家人出于保护家人安全,防卫李某的目的,符合无限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综上所述,王某一家属于“正当防卫”,合法地行使无限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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