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涉嫌盗窃罪,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师萌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至8月,祝某在A市某区某超市内,多次利用自助结账机,通过少结账的方式窃取啤酒、橄榄油、蜂蜜等食品,造成超市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1.99元。

2024年8月4日,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庆律师、师萌律师为其辩护。在A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案件于2024年8月23日移送至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图片

【处理结果】              

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祝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片

【律师解读】                 


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劝其坦白并认罪认罚,指导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坦白情节:祝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祝某存在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态度:祝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祝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案件的从轻处理提供了重要支持。无前科劣迹:祝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为其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经过审查,A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祝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最终决定对祝某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司法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坚决贯彻,也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如何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司法结果。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官充分展现出人性执法的温度、宽严相济的智慧以及教育为主的执法精神。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