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何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韩英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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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1日2时11分许,黄某将×××号小型轿车驾驶至A市某某小区×号楼处后下车,由乘车人李某上车驾驶。李某在倒车停放车辆时,与罗某停放在此处的×××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号车后备厢处轮胎罩碰损事故。

经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在李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李某向罗某赔偿经济损失3642元,并取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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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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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本案中,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达到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且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

二、为何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存在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不满150mg/100ml,符合上述规定第一项的情形;第二,李某是在黄某将车辆驾驶至居民小区后,为了停放车辆而短距离接替驾驶,符合上述规定第四项的情形;第三,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法可从宽处罚;第四,案发时已是凌晨2时许,小区附近车辆、人员明显稀少,虽有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但事故情节轻微,并能够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取得对方谅解。

从李某驾驶车辆动机、醉酒程度、驾驶时间、距离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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