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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刘某收养被拐卖的儿童,为何被判缓刑?
作者/庞立旺
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41岁的刘某(男)通过徐某、朱某、乔某介绍,以6万元的价格从曹某手中收买一名男婴由自己收养。
2021年春节期间,刘某得知上述四人均已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经咨询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行为也涉嫌犯罪,遂于同年3月23日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读】
一、以不同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何定罪量刑相差很大?
若是以收养、建立稳定家庭关系等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被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收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是以出卖为目的,只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则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为何对刘某从轻处罚?
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收买的刘小某没有虐待行为,没有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可以从轻处罚。
三、为何对刘某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刘某经所在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及相关机构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拐卖儿童刘小某生母系重度肢体残疾人,无抚养能力且家庭地址不详,其生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对刘小某进行解救,目前刘某系刘小某唯一抚养人,刘小某在刘某所在社区上幼儿园。且刘某自收买刘小某后,对刘小某爱护有加,不存在殴打、虐待、辱骂等不法行为。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认为刘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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