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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何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邢某系A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出于获取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目的,邢某伙同他人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形下,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并全部用于A公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涉及金额123万余元,税额达17万余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40万余元。
2020年6月7日,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判决:
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读】
一、邢某为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涵盖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在本案中,邢某为解决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进项票不足问题,伙同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邢某为何能免予刑事处罚?
(一)企业合规整改因素
1、适用合规整改制度
邢某作为涉案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其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刑事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条件。这种针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及生产经营犯罪的合规整改,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提供了纠错和从宽处理的机会。
2、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在整改考察期内,涉案企业展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和切实的整改行动。一方面,明确了内部各部门和人员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构建了更为完善的合规管理责任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发票管理流程等,有效提升企业的合规经营水平。
3、整改通过评估验收
经第三方监管组织评估,A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并通过验收,说明整改措施取得了实际效果,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具备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和能力。
(二)邢某自身存在从轻情节
1、主动到案供述
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这体现出邢某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以及对司法机关工作的配合,为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提供了便利,也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补缴全部税款
邢某在案发后补缴全部税款,弥补国家的税收损失,降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这一行为表明邢某有积极挽回损失的态度和行动,在量刑时是一个重要的从轻考量因素。
三、本案启示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对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犯罪刑事案件,基于鼓励企业合规经营、预防犯罪的目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对于那些能够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视情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即使在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若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开展合规整改。本案中,正是由于A公司在二审阶段成功完成企业合规整改,且邢某具备自首、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后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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