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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赵某购买、使用游戏外挂,为何被判刑五年?
作者/庞立旺
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赵某向他人购买某款游戏外挂程序并在自己的31台电脑主机运行。其采取游戏模拟器的方式,一台主机同时运行30至50个游戏账号,违背游戏预设模式通过游戏外挂程序侵入游戏系统,达到自动打怪、升级、刷金币的目的,并通过向其他游戏玩家以远低于游戏官网金币价格售卖金币获利,共收入36468元。
游戏公司发觉游戏后台数据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赵某使用游戏外挂程序对官方游戏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属于破坏程序。
2019年7月,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赵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赵某违法退缴的违法所得3646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赵某在案的作案工具31台电脑及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本案中,赵某运行游戏外挂程序,对官方游戏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造成破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赵某为何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该解释还规定,违法所得达到二万五千元以上的,也可认定为 “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赵某违反国家规定,运行外挂程序破坏了官方应用程序的正常运行,其违法所得为36468元,已达到 “后果特别严重” 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后果以及其坦白的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判处赵某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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