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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请托事项未完成后不退款,为何涉嫌诈骗罪?
作者/姚梦迪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因政府改革,黄某的液化气站无法正常经营,尚某称可以帮黄某将液化气站挂靠某大型能源企业,黄某遂给尚某支付25万元用于办事费用。后尚某谎称通过其领导找到该大型能源企业的总经理经办此事,但实际上尚某将前述办事款项用于了还债及个人消费。
因事情未能办妥,黄某要求退款,但尚某谎称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给某大型能源企业的相关人员。为安抚黄某,尚某承诺会向某大型能源企业的相关人员追讨钱款,以此为由未给黄某退款。后尚某又称可以帮黄某的液化气站挂靠某大型央企,在此期间,尚某向黄某分两次索要了共计1.5万元用于请客吃饭。黄某多次向尚某索要25万元办事费用,其继续以多种理由推脱。后尚某失联,黄某意识到被骗随即报案。
2024年4月,尚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找到北京盈科姚梦迪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承办律师姚梦迪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尚某、阅卷,深入研究案件,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四年二个月,姚梦迪律师通过精心准备辩护策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三年的刑期。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从客观要件看,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看,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下是辩护要点:
一、客观要件不符
首先,诈骗罪客观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错处分财产。本案中,尚某与黄某交往时未故意虚构或隐瞒,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钱款是经思考判断的,且参与请托事项过程,不能因事情未办成就认定尚某构成诈骗。从证人证言可知,事情未办成主要责任在黄某放弃办理,并非史某故意夸大能力或虚构事实。
其次,尚某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请托事项。他基于自身能力和资源判断接受请托,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尚某在办理过程中前往多地沟通协调。
再次,公诉机关指控尚某将款项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证据不足。尚某确实为请托事项努力,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部分款项用于请托事项相关费用,如请吃饭、买烟酒、加油等,其供述可证实。
最后,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26.5万元有误,尚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偿还黄某10 万元,该 10 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
二、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尚某因外甥介绍与黄某认识,接受请托收钱是为帮黄某解决问题,不能因事情未办成就推断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尚某在过程中积极联系沟通,推动事项进展,未逃避责任,未转移藏匿款项,表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再次,尚某有一定经济实力,没必要通过诈骗获取财物,且在请托过程中还承担了经济风险和压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尚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法院也部分采纳了姚梦迪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酌情减轻了被告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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