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何能取保候审?
作者/邱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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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1年,孙某在A市甲公司(P2P公司)做前台,负责收发快递、会议预约和垫付行政开支等工作。2023年1月,公安机关调查甲公司时,发现公司向孙某大额转账,认为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2023年4月,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孙某家属委托邱跃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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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23年5月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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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快速确定争议焦点邱跃律师通过核查公司资质、分析公司广告,发现甲公司确实存在非吸行为,而孙某是该公司前台。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有无犯罪故意”和“孙某接收转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分析出辩护要点1、孙某没有非吸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故意。甲公司的性质是P2P,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是“只要员工在P2P公司工作就被判刑”。因此,首先需要证明孙某没有非吸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法直接证明,需根据行为来推测其有无主观故意。实践中,一般是通过行为人“有无专业知识”“有无非吸行为”,来判断行为人“有无主观故意”。2、孙某接收公司转账有合法理由本案中,甲公司向孙某进行过大额转账。该公司的全部资金都是非吸所得的赃款,故孙某接收转账的行为非常危险。只有找到其接收公司转账的合法理由,才能排除其参与分赃的嫌疑。三、围绕辩护要点开展工作1、向公安机关说明“孙某没有主观故意”的理由孙某毕业于汉语专业,无金融专业知识,且其是前台,负责行政事务,并未参与联系客户、宣传业务。孙某既无金融专业知识,又无非吸行为,故其没有非吸的主观故意。2、提交“孙某接收公司转账有合法理由”的证据甲公司采用“前期个人垫付,后期公司报销”的报账模式。孙某银行交易记录中“每个月前期的支出总和数额”和“每个月后期的公司转账数额”相同,其在甲公司的30个月中银行交易记录均有此规律,说明孙某接收公司转账确实是由于甲公司的特定报账模式。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孙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和收支计算表格,以此证明孙某接收公司转账有合法理由。除此之外,为证明孙某没有获利,律师还向公安提交了其每个月固定工资6425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虽然孙某接受公司转账合法,其也未因非吸获得额外收入,但其确实为同事的非吸行为提供了帮助,可能构成帮助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反向推理出“有帮助行为,但未获得提成的,不构成犯罪”。经过邱跃律师的努力,孙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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