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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鸦”、“上访”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作者/曲衍桥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孙某和林某发生口角后打斗,林某受伤后报警,法院以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初,孙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孙某心有不甘,认为双方打斗原因是林某先动手,遂起意报复林某。孙某购买涂鸦油漆及面罩,多次将林某家以及其邻居家的铁拉门、墙面等处喷上油漆。
经估价鉴定,2014年3、4、5三个月内,被孙某喷涂的墙面、铁拉门、铝合金窗框、玻璃、栏杆、窗罩、空调外壳等物损失共计4425元。2014年6月林某报警,孙某再次被捕。
【判决结果】
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多人认为寻衅滋事罪作为刑法的罪名,离我们的实际生活非常远,其实不然。因寻衅滋事罪犯罪标准相较其他罪名更低,因此,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罪名,一些故意损坏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可能就触犯了寻衅滋事罪。
在本案中,孙某的作案动机是对林某打击报复,孙某认为如果不是林某先动手自己就不会锒铛入狱。而孙某忽略了审判机关的重要性,若孙某对判决内容不服,应及时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而非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孙某可能自己认为其涂鸦是小事,但孙某多次通过涂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某的任性让刚出狱的他二次入狱。
而现实中,有八旬老妪打抱不平进京上访,最终因到权力中枢周边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被判寻衅滋事罪。有人在微信公众号的留言栏留下侮辱警察的言论,因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他们的结局着实让人哭笑不得,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需谨言慎行,避免自己的冲动言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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