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掩隐十一万元,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郭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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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因资金短缺,张某在某平台联系到白某寻求贷款。白某以“刷银行卡流水可提高额度便于放款”为由,让张某前往A市找李某。李某自称是贷款公司人员,要求张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及身份证用于刷流水。随后,李某告知张某贷款公司已向其银行卡打入11万元。张某到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给李某,第二天发现银行卡被冻结。2024年2月,张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某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金额11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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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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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收集证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张某存在真实贷款需求,反映其主观无犯罪故意。《关于“断卡” 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强调,认定 “明知” 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主客观因素。张某存在真实贷款需求,且在正规银行申请贷款遭拒后,才在某平台寻求贷款渠道。这表明张某的行为源于正常的资金需求,其认知和行为模式符合一般人在面临资金困境时的选择。从既往经历看,张某此前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记录。综合这些因素,足以证明张某主观上缺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张某未获利,不符合掩隐罪的犯罪行为特征。跑分类帮信、掩隐犯罪通常具有持卡人依据刷流水数额按比例获取服务费的特征。本案中,通过张某与白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放款后张某不但无法从刷流水行为中获利,还需向白某支付贷款手续费,其行为不符合此类犯罪的基本特征,也侧面印证了其并无以此牟利的主观意图。张某积极询问贷款进度,表面其无犯罪意图。张某在将11万元交给李某后,持续在微信上向白某询问贷款进度,甚至发红包请求加速放款。从《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所提及的需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角度出发,张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清晰地反映出,他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参与的是正常的贷款流程。其关注的核心是贷款能否顺利获批,而非协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张某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逻辑必然不会是积极推进所谓“贷款”进程,因此可有力证明其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张某主动投案,表明其不认为自身行为是犯罪。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主动投案行为往往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若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情况下会选择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其主动投案的举动,反映出他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知,即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最终,某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提醒:在办理刷流水涉嫌帮信、掩隐犯罪的案件中,若存在帮信、掩隐的客观行为,则辩护的重点应放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从多个方面进行论证,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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