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执法人员敛财,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邱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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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起,王某用假警察证、假警服,在某市多个商业街实施诈骗,累计骗取12名商户共计7.6万元。王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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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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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王某的作案手法具有典型性王某身着仿制警服,携带虚假的《消防检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小型餐饮店、便利店等商户,谎称“消防设备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以“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相威胁,要求商户缴纳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本案中王某明知其无警察身份仍伪造证件,主观上属直接故意。客观上王某结合消防检查等公务活动实施精准诈骗,实施“冒充”行为和“撞骗”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机关威信及正常管理秩序。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法律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从侵害客体来看,招摇撞骗罪不仅损害财产权,更会侵犯国家机关信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仅聚焦于财产权。在行为方式方面,招摇撞骗罪要求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而诈骗罪的手段则更为多样、不受此限。量刑标准上,招摇撞骗罪不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关键,主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量刑,而诈骗罪在涉及数额巨大等情形时,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虽骗取财物,但其冒充警察身份、损害公权力的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立法目的,故对其定招摇撞骗罪。三、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要点从法律适用角度,对于行为人身份属性的界定是认定招摇撞骗罪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本身具备辅警或临时执法人员身份,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实际职权范围、授权文件及法定职责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其行为是否超出法定权限从而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因王某不具备任何法定执法资格,其行为完全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基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辩护空间相对有限。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不以特定数额为必要条件,但其犯罪数额大小直接影响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当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实践中部分地区以50万元为界),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形成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关系。关于刑事退赔与谅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本案中,王某到案后主动退赔八万元,既体现其悔罪态度,也切实降低了被害人损失,构成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招摇撞骗罪不仅侵蚀社会信任,更威胁群众财产。本案警示公众:面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应保持警惕,唯有增强法律意识,方能防范各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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