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何能取保候审?
作者/姚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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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朱某通过王某的微信朋友圈了解到其可以帮忙贷款。因经济困难,朱某便与王某约定面谈贷款事宜,见面后对方以"办理贷款需银行流水"为由,要求朱某提供银行卡及手机银行操作权限。8月15日至9月10日期间,朱某名下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87万元。2023年9月,朱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朱某的家人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梦迪律师担任朱某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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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某市公安局决定对朱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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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法条,构成该罪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客观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具有"明知"。明知的证据可从收取报酬、夜间异常交易等因素判断,但有利因素在于其学历不高仅小学毕业,加上常年居于家中,与社会严重脱节。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行为人认知水平、获利情况、交易异常程度综合判断。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本案中,朱某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公安机关基于三点考量仍然批准取保,(1)需进一步核实主观明知证据;(2)非羁押必要性,即系初犯偶犯、非暴力犯罪、家庭有4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已退缴违法所得;(3)交纳5000元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三、取保候审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朱某交纳了伍仟元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的程序要求。本案典型反映了当前帮信罪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机关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慎适用。根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帮信罪案件取保候审率达43.7%,但最终起诉率仍高达81.3%,当事人取保后仍需重视后续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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