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检察院为何不予批捕?
作者/张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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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熊某用自己的银行卡替他人转账并获利,后经被害人报案案发。2024年5月,熊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熊某家属在案件移送某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为熊某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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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24年6月,某检察院对熊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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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策略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对接,通过阅卷及会见熊某,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结合其供述与客观证据,分析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明确辩护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律师在侦查机关主持下,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方案,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协议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成为影响强制措施变更的重要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从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悔罪表现等维度论证无逮捕必要,同时援引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强化辩护主张的法律支撑。二、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1、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反之,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比如,犯罪嫌疑人系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胁从犯地位,且犯罪后积极自首、立功,或者主动退赃、赔偿损失,有切实悔罪表现的;再如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了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上述情形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即便构成犯罪,检察院也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案件司法程序不会终结,后续仍将依法提起公诉。3、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如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继续侦查。待补充侦查获取充分证据后,再依法提起批准逮捕申请。案件最终是否提起公诉,取决于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结果,若经多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4、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对于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检察院一般不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九十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并已履行或提供担保的,检察院可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不批准逮捕。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角度,可不予逮捕。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可能会不批准逮捕。如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其身体状况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除非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也可不予批捕;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若符合相关条件,可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而不进行逮捕。三、本案嫌疑人为何不予批捕?首先,熊某获利金额较小,主观恶性有限,且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无社会危险性” 的认定标准。其次,熊某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情节在审查批捕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体现司法实践中对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价值导向。再次,该案关联证据侦查机关业已调取、收集,且嫌疑人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确无逮捕必要。经过律师的全力辩护,本案在侦查阶段终获得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完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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