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温奕昕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A公司为提高公司利润增加进项抵扣税额,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B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余万元,发票税额2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张某系A公司的行政主管,其受老板安排与B公司对接进行合同的签署、盖章、邮寄以及发票的认证抵扣工作。案发后张某被某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附加费等税费。某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向某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图片

【处理结果】              


某检察院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图片

【律师解读】                 


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本案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张某虽然不是A公司的领导,但是明知领导安排交办的工作属于违法的,仍然负责具体跟B公司对接虚构业务签署合同,进而“购进”并抵扣认证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二、某检察院为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本案中,A公司已补缴税款,张某认罪认罚,虚开的数额20余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某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无需要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对张某作出无罪处理,意味着其无犯罪记录。本案律师辩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律师提醒: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每个人都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