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非法销售电子烟,应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赵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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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孙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电子烟并在A区通过微信销售。经审计,其销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金额达88418.26元,Y品牌电子烟产品金额为1405元,合计89823.26元。2023年4月3日,某公安机关在孙某住所将其抓获,并查获262盒电子烟,按对应产品销售最低单价计算价值11178.67元。孙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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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电子烟和手机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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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电子烟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管的“烟草专卖品”,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电子烟销售业务,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其销售金额(含已售和查获未售)累计超过五万元,符合“情节严重” 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孙某的销售金额(含已售和查获未售)累计超过五万元,符合“情节严重” 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电子烟杆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范围,应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故辩护人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二、量刑情节分析1、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9月刑满释放后,于2023年再次犯罪,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2、从轻情节首先,孙某存在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次,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孙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孙某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案警示经营者,对于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物品(如烟草、药品等),必须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前科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再次犯罪导致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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