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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被判处缓刑?
作者/邱跃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齐某开车去机场接人,行至A区某路时,行人冯某横穿马路,汽车撞到冯某。2024年1月,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3月,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齐某家人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解读】
邱跃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启辩护工作,至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细节,梳理事故发生的时间线与责任关联。经分析,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被害人过错认定与刑事和解协商两方面。
一、冯某翻越护栏存在过错
邱跃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发现事故地点是封闭道路,道路两边有护栏,冯某只有翻越护栏,才能进入该道路。基于此,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护栏破损照片、禁止行人通行的警示牌照片、冯某承担30%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一系列关键证据。
冯某翻越护栏进入“禁止行人通行” 的封闭道路,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本案中,冯某因翻越护栏等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由于交通肇事罪中责任比例直接关联量刑轻重,冯某的过错行为成为对齐某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协商赔偿金额并取得谅解书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对于齐某能从轻处罚至关重要。
事故发生后,冯某家属提出在保险已赔付155万的基础上,齐某需再额外支付100万才出具谅解书,齐某家庭难以承受此高额赔偿。但赔偿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可通过合理协商进行调整。因此,辩护人向冯某家属深入解释案件法律关系及赔偿责任界定,鉴于冯某对事故承担30%责任,其额外索赔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调整。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及案例说明,告知对方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基于责任划分等因素,最终判决的额外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其预期,经估算最多判赔20万左右。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齐某在保险赔付外,另行支付50万赔偿款,冯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邱跃律师锁定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谅解后,运用证据证实被害人过错,通过谈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齐某获得缓刑判决,被害人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当事人双方均获得满意的结果,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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