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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葛新
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6日晚,张某在A区某餐馆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连续两次发生碰撞事故:先与蹇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随后又与何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血液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20.4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并赔偿两名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二审裁定:
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首先,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醉酒驾驶情形下,行为人明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仍决意为之,属于故意范畴。张某在饮酒后选择驾车,其主观上对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张某醉酒驾车的行为,使道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车辆、行人处于危险之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威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220.4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满足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量刑情节分析
1、从重情节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张某在本案中,一方面造成了两次交通事故,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其血液酒精含量显著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同时具备两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据此对其从重判处符合法律规定。
2、从轻情节
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滞留现场等待警方处置,该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张某积极赔偿两名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在量刑时也可作为从轻考量因素。尽管存在这些从轻情节,但由于张某具有法定的从重情节,且从重情节的影响较为显著,因此不能改变整体量刑走向。
三、不能判处缓刑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有严格标准。尤其是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或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一般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4毫克/100毫升,且造成两次交通事故,其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对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危害,不符合 “犯罪情节较轻” 这一关键条件。即便其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但综合全案来看,难以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整体要求,因此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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