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套取扶贫资金,为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作者/高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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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某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周某虚构“特色养殖”“危房改造”等46个扶贫项目,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800万元。周某指使乡镇干部伪造贫困户签名、PS项目现场照片,并串通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将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农业合作社账户。为掩盖资金流向,周某将2800万元购买成50公斤黄金现货,分装于20个保险箱寄存于跨省物流仓库;另1000万元通过其表弟经营的农村电商平台“助农优选”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以“农产品采购”名义转移至境外离岸公司。该案导致13个贫困村产业扶持计划搁浅,327户易地搬迁贫困户未能获得安置房,引发集体上访事件23起。2023年8月,审计署通过“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发现项目GPS定位与申报材料不符,遂启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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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死刑缓期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资金优先用于原定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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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罪名认定的法律逻辑与裁判创新1、贪污罪的定性依据法院将虚构扶贫项目套取资金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无论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手段,均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周某作为扶贫项目直接负责人,其虚构46个项目的行为本质上是职务职权的滥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2、洗钱罪行为方式的司法拓展黄金现货的物理形态转换被认定为洗钱罪中的“资金形态变化”。尽管周某将资金转换为黄金后未进一步转移,但法院依据《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认定黄金作为高价值动产,其藏匿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认定拓展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二、证据链构建与事实认定在证据审查方面,本案通过“资金流+物流”双轨追踪锁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调取周某控制的合作社账户流水,发现资金转入黄金交易所的记录,并进一步查实其租赁的保险箱内存放有对应重量的金条。同时,通过电商平台数据反查,发现其利用农户身份信息伪造的虚假交易订单,订单IP地址集中指向周某办公室电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扶贫资金管理的法律建议首先,建立“项目资金区块链溯源系统”,将审批、拨付、验收数据全流程上链,任何环节的修改需经县级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和受益农户三方电子签名;其次,推行“受益农户实名确认”制度,资金发放前需80%以上受益人通过人脸识别或指纹认证确认项目真实性;最后,对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双盲招标”,即隐藏供应商和采购方信息至合同签订阶段,防止利益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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