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检察院为何撤回起诉?
作者/韩英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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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余某系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游戏。2020年12月,余某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另案处理)与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商量合作研发运营一款手机游戏软件,商定由B公司负责开发和维护该游戏程序,A公司负责推广运营该游戏程序。后B公司研发了相应游戏,取名为《XX游戏软件V1.0》(简称《XX》)。2021年8月1日,双方签订《XX》游戏独家授权协议。为了节省游戏运营前期时间,余某与江某经商议决定不经行政许可,而通过购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某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的核发单(全称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又称“版号”)、同意出版运营的批复来解决游戏运营的问题。根据上述安排,A公司商务部经理程某(另案处理)与持有网络游戏运营权的公司商谈,以授权A公司运营游戏的方式,相关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将核发单、批复交付给A公司,A公司向授权公司支付相应的钱款,但A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通过上述方式,程某先后获得了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并分别向上述游戏的版号拥有公司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826720元(币种下同)。A公司准备好版号后,将版号发送给B公司,肖某在明知是“套用”版号的情况下安排B公司技术人员将前述四款网络游戏的版号信息植入《XX》游戏软件登录页面,又将植入出版物号的游戏包发送给A公司技术部。A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将《XX》游戏包在各游戏平台上线。经鉴定,2021年6月11日15时至2022年6月13日1时,A公司游戏数据库中《XX》游戏的有效订单数为10533024笔,充值总额为48371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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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裁定: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准许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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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中,案涉批复系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关于出版运营某款网络游戏请示事项的答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及本案是否需要刑事处罚。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的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作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简称,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头文件,其上详细记载了游戏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出版物号等关键信息,从法律性质和文件特征来看,应认定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二、A公司获取游戏版号的行为性质认定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与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相关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以授权A公司运营游戏的方式,将核发单、批复交付给A公司,A公司向授权公司支付相应的钱款,但A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因此A公司的行为系“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即属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三、本案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考量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过程中,需全面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等诸多因素,以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足以实现惩治目的,则应审慎权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近年来,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网络游戏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此类行为,通常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以规制,目前尚未出现刑事处罚先例。与此同时,国家高度重视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网络游戏版号审批数量逐渐增加,相关政策也趋于宽松。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余某购买他人已闲置不用的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目的是套用网络游戏版号,以推广发行合作方开发的网络游戏《XX》。从游戏内容来看,推广发行的《XX》网络游戏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所购买的四款网络游戏核发单、批复也未被用于其他违法用途;被告人余某获利主要源于推广发行的网络游戏受到市场认可;并且,被告人余某此前无犯罪前科,也未曾受到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余某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国家机关公文的重要程度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基于此,某区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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