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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因多器官功能障碍合并肺动脉栓塞死亡,田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郭某委托戴罡律师为其辩护。
【处理结果】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5时20分,郭某报警电话记录是2024年1月19日5时21分,报警后其又及时拨打120及999急救电话对田某实施救助。故郭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其行为属于过失,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合法固定并提交给检察机关,主张郭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对郭某有利的表述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处理、分析说明、死亡和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等项内存在如下表述:心跳停止跳动具体原因不明;田某事发后3天出院至死亡期间无相关诊疗记录,不排除出院后治理不规范的可能;田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56%-95%(建议75%)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律师经过分析后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表述只有进行综合法律分析和评判才可作出公正判决。该鉴定意见虽确认交通事故与田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但也存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作为证据的表述削弱了交通肇事行为的直接归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郭某已赔偿田某家属损失,获得其谅解,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应秉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法治理念。
最终,某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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