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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作者/刘高锋律师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租赁车辆自燃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与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以首付3万元的价格租赁价值23万元的重型半挂车,剩余租金分16个月还清,每月还款1.25万元。被告人刘某在前期缴纳共计5.95万元租赁费后失去联系。
2015年7月18日,涉案车辆上GPS定位消失,车辆不知去向,至今被告人刘某仍有14.05万元租金尚未支付。
被告人刘某辩称:我向被害人缴纳了3.6万元的首付款,经营中车辆发生自燃,导致不能偿还租金,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承认有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议庭评议之前,被告人刘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认罪、悔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就后续赔偿事项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为此,可以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时间上看,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方式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签署合同后,并未积极履行租赁合同,也未将车辆及时返还被害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履行期间,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被告人辩解车辆失火灭失,但无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在车辆灭失后及时告知被害人,也未向有关部门报警等措施,由此,其辩解未得到法院认可。
若真如被告人所述,车辆灭失后及时报警或者及时采取一定行为,同时采取其他措施积极联系被害人或者就此达成赔偿协议等方式,此案件极有可能朝着民事案件方向发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值得反思和借鉴,任何人不得抱有侥幸的心理,也不可认为事情不严重而疏忽大意,以酿成大祸,构成犯罪。后人当思之、戒之!
参考案例:(2018)冀0132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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