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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马某涉嫌帮信罪,公安机关为何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马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手机邮寄给何某,并告知其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及银行账户的支付密码。经查,该卡被电信诈骗分子何某用于转账支付结算,马某名下银行卡总计进账流水为105.7万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7起,涉案金额为59万元。
2024年2月马某被甲市某分局以涉嫌帮信罪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甲市某分局决定对马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律师解读】
一、何为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马某为何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犯罪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主观要件。本罪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对管理秩序会造成损害,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此外,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应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第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第四,客观要件。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马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出发点是为了办理贷款,却被诈骗分子欺骗,至多属于过失,马某对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马某没有实施上述条款中所述的帮助行为,亦未实施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帮助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三、公安机关为何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本案中,马某由于办理贷款,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且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据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对马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若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明知,且没有实施客观上的帮助行为,应认定其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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