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武景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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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A村与孙某发生诉讼纠纷,村长李某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并个人垫付8000元诉讼费。后A村与赫某又发生诉讼,李某再次委托律师代理并垫付诉讼费2000元。因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举办三八妇女节活动等公务需要,李某购买了村里合作社养殖的驴用于招待,支出10000元。村会计陈某知悉后,将该笔支出记入村内账目,作为村里的花费支出。至此,李某累计垫付金额20000元。2022年9月,李某作为A村法定代表人,就A村小学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起诉孙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孙某在三十日内搬出A村小学原校舍,并将校舍及附属土地返还A村。孙某对李某怀恨在心,遂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李某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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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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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景生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及时会见李某并了解案情,通过收集大量证据,作出如下分析: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主体上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具备这一身份的人才能构成该罪。其次,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故意为之。最后,在客观方面,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具体行为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某区法院虽判决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但因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亦无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未将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因此,某区法院判决李某免于刑事处罚于法有据。二、为何认定李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武景生律师从以下三个阶段作出详尽分析:1.在侦察阶段届入,深入调查取证。武律师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规范开展工作,深入A村向村会计、委员及村民等调查取证,收集多名群众出具的证言;同时,赴某乡经管站调查李某在任村长期间垫付资金、开支、报销等证据。通过扎实的取证工作,为庭审辩论奠定了坚实基础。2.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书。通过反复研究卷宗,发现侦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检察机关起诉书存在若干问题,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以下问题:一是补充侦查严重超限。第一次补充侦查超期限近一年,时间严重超限。第二次补充侦查超期限近一个月。二是控方未能全面、客观地展示证据。本案中,李某对有罪供述持否定态度,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均不能成为证明其犯罪的直接证据,相反不能排除李某垫付金钱的合理怀疑。此外,案卷中既缺少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往来文书,也未将有利于李某无罪的证据列入证据目录。3.审判阶段辩论,突出质证重点。庭审中,武景生律师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存在诸多疑点,证据明显不足,尤其是对控方不利的证据未列入证据清单。此外,部分证据来源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还是挪用数额认定方面,均无法证明李某构成犯罪。综上,法院部分采信了武景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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