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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家庭矛盾捅死丈夫,如何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作者/张萍萍律师
【案情简介】
妻子陈某经营养生馆,丈夫李某怀疑其开养生馆从事不正当生意对此不满,多次发生矛盾并到养生馆吵闹,后二人分居,分居后李某常常骚扰陈某,陈某因类似情况报警,民警要求李某不得骚扰陈某。2022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再次到陈某的养生馆店门外,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陈某将养生馆玻璃门锁上,李某在门外持续吵闹并辱骂陈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后李某用力踢玻璃门一脚,转身准备驾车离开,陈某遂持水果刀冲出门外,对李某作出捅刺动作,然后持刀往回走。李某见状追上去踢打陈某,陈某挥刀刺中李某左腋,地面出现血迹,二人即扭打在一起。李某夺下陈某的刀后察看自己伤情,陈某则跑回养生馆内并报警。李某将水果刀扔下骑摩托车离开,行驶约300米后倒地死亡。
经鉴定,李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侧胸部致左肺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同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
一、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责令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人民币35935元。
【律师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
一、被害人过错之界定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一般指被害人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诱发、激化被告人实施犯罪,因而可以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来说,认定被害人过错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害人实施了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不当行为;二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侵犯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三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对被告人造成精神刺激,激化矛盾,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四是被告人的行为有“反制”意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义基础。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反伦理性是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基础,若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没有明显违反伦理,或虽违反伦理但其违反的程度轻、反制行为的后果严重,二者明显不相匹配,不成立被害人过错。
二、婚姻家庭案件中认定被害人过错应谨慎
对于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了准确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应对犯罪原因是否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犯罪进行判断。因婚姻家庭琐事等矛盾引起的犯罪,往往因为长期的矛盾积累后,在偶然因素刺激下发生。对于犯罪者来说,偶然因素只是长期矛盾积累后在一瞬间使其超出心理承受范围的原因,其行为通常无法理解。因此,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较于一般案件主观恶性是相对较轻的。
这种长期积累的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双方自行感情调解,可以在家庭内部自我修复,并不必然引起刑事案件。即使引发了刑事案件,一般也不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存在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可以认定具有引起责任。如果引起刑事案件发生的被害人行为,明显地、严重地违反伦理、违反公众情感,结合案情考虑,也难以再通过家庭内部解决,这时可以考虑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三、李某的行为不宜评价为过错,可认定存在引起责任
首先,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因家庭纠纷而起。案发前,李某因怀疑妻子陈某开养生馆从事不正当生意,多次对陈某进行辱骂;陈某则指责李某不仅不管家用,还将为数不多的积蓄打赏主播。陈某已准备和李某离婚,二人确已分居。从上述情况看,李某和陈某的矛盾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纠纷,同时掺杂其他夫妻矛盾,二人的矛盾仍属于正常家庭纠纷范围。
其次,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范围。对于夫妻之间的刑事案件是否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主要查明双方的情感状况。本案中,陈某因受不堪忍受李某辱骂,持刀捅刺其左腋下部位后停手往回走。李某在被捅后夺刀并未立即持刀捅陈某,而是撩衣查看,其夺刀目的显然是制止陈某伤害自己。陈某的行为明显为了泄愤,在双方都持刀的情况下,行为明显都有克制,这种克制原因出于双方本有的夫妻关系。因此,可以认定二人仍有一定感情。
最后,二人分居后,陈某因李某多次到养生馆闹事后报警,民警要求李某不得再去养生馆骚扰陈某的前提下,李某依旧去养生馆闹事,该行为表明公权力介入也无法对李某有效制止,其主观上已认为双方矛盾超出了家庭内部自我修复范畴,李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违反伦理性,陈某在受到这样的刺激后才忍无可忍持刀泄愤,李某的行为对案件发生明显存在引起责任。
综上,李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仍属于家庭矛盾纠纷,李某的行为具有违反伦理性,陈某的泄愤行为能为一般人理解。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不能认定过错责任,但存在引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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