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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何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作者/ 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王某任职于某视频软件与运营公司,负责软件安卓版本的开发与维护。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先后对外融资5亿元,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后因经营不善,导致多数投资者本金无法收回。
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王某及其他公司高管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温奕昕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办案机关沟通,在37天刑事拘留黄金期内成功为王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实现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温奕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在审查批捕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行为性质角度,王某作为公司普通技术人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王某并未创造或参与履行合同条件,无逃匿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证明其无非法占有意图。现有证据亦表明,王某对公司高层的涉嫌诈骗行为并不知情,未参与资金转移、变现或利益分配,未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进一步印证其无非法占有之故意。
第二,从合同诈骗罪共犯的拆解分析,王某主观上无共同诈骗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协同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作为技术开发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签订、资金获取无直接关联,依法应排除共犯的认定。
第三,结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及刑事政策,王某在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且类似情节案件量刑一般较轻。此外,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工资收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逮捕决定,温律师成功帮助王某获得取保候审。
综上,如犯罪嫌疑人的所涉行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或虽涉罪但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该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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