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拍卖字画涉嫌传销,为何被取保候审?

作者/邱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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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A市某拍卖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拍卖字画,并以拍卖名义引导参与者投资字画并发展下线。2023年6月,高某加入该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共发展下线6人,下线总投资额为10万元,高某得到提成1万。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对拍卖公司立案侦查,高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高某父亲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担任高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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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对高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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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邱跃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高某,全面分析案情后,归纳出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其一,高某是否应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二,高某所发展下线人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围绕上述焦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高某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所谓“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或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而高某仅是入职半年的兼职员工,其职责为按照公司指令发展客户,未参与公司决策或人员管理,不具备组织、领导职能,因而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资格。2.高某发展下线的人数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从主观上看,高某入职时间较短,对公司的传销性质并不知情,其发展下线系为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主观恶性小。从客观方面分析,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以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案中,高某仅发展下线6人、涉案金额10万元,远未达到上述人数标准,也未造成大规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刑事追诉条件。邱跃律师在辩护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组织结构,证明高某不具备组织、领导职权结合高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结构不具稳定性等事实,论证其仅为兼职人员,并非传销组织核心成员。此外,高某所发展的下线均为亲友,且均已出具谅解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高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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