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为何改判?
作者/ 李炎朋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王某经朋友介绍结识张某。酒席间,张某向王某表示希望低价购买豪车。恰巧王某的朋友赵某因涉及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急于出售涉案车辆,王某遂居中促成张某以低价购得该车。车辆交付后,张某将其停放于农村院落并上锁,同时加装信号屏蔽设备。后赵某所涉案件告破(赵某、张某另案处理),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经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王某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某的近亲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炎朋律师、张玉华律师担任辩护人。
图片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改判上诉人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图片

【律师解读】                 


李炎朋律师、张玉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王某,全面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关于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首先,主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掩饰隐瞒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故意;其次,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最后,需存在上游犯罪事实: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即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作为基础。本案中,王某明知赵某所售车辆系合同诈骗所得的赃物,仍协助其进行处置,主观上存在故意。同时,赵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另案处理,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法有据。二、关于王某的量刑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此外,王某及其家属在一审后积极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辩护人结合王某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以及一审量刑过重等问题,提出相应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王某予以改判。综上,因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