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拨打“110”,构成犯罪吗?

随意拨打“110”,构成犯罪吗?

作者/张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霍艳宜共计拨打110报警电话258次,其中骚扰电话226次,造成出警32次。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3日两日拨打110骚扰电话21次。

2019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艳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解读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被告人霍艳宜在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拨打110报警电话258次造成出警32次、二日内拨打110电话21次的行为,是在以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上,占用有限的通信信息资源,其行为浪费出警单位的警力,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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