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为何构成袭警罪?

作者/李炎朋律师


图片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17时许,甲市公安局A区分局接报称:有男子在甲市A区某街道被人殴打。派出所民警、辅警及巡逻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到达后,王某正对报警人高声谩骂,民警上前劝解并口头警告,王某情绪激动、拒不听从,持续咒骂。民警遂依法将其强制带离。执法记录仪显示,全程未发生民警辱骂、殴打王某等行为。被带上警车后,王某仍辱骂民警,并脚踹民警腹部,致其受伤,同时将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落在地,造成设备损坏。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图片

【处理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图片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袭警罪作为该条第五款设立的独立罪名,特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该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对袭击执法人员行为的规制源远流长。西周《周礼》已设“犯跸罪”,对冲撞王驾者处以严刑;唐代《唐律疏议》确立“殴制使”罪,对殴打官吏行为科以杖刑至绞刑不等;《大清新刑律》亦承袭这一法理,明确规定对执行职务之官员施暴者从重惩处。从涵盖性的“妨害公务罪”到独立的“袭警罪”,这一立法演进体现了对国家执法权威与民警人身安全的强化保护。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主要区别如下:一、犯罪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针对各类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则特指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行为方式不同: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袭警罪则明确限定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警的民警,行为更具直接性与人身侵害性。三、量刑层次不同:妨害公务罪依情节轻重裁量刑罚;袭警罪则设置了两档法定刑,对持械、驾车撞击等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升格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出法律对执法主体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王某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脚踹民警致伤并损坏执法记录仪,其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要件。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于法有据,量刑适当。警权源于法律,执法旨在护民。从民警以身为墙救助群众,到特警逆行火场守护生命,这些身影昭示:尊重执法者,即是守护社会共同的安全底线。袭警罪并非单纯惩处个体,更是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盾牌。它警示我们: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执法者恪尽职守,也离不开每一位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自觉维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手机:13522581766
E-mail:hanyingwei@yingkelawyer.com
反馈类型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