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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帮人转账定性行贿,为何能取保?
作者/ 邱跃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甲市某短视频公司高管韩某向苏某提出,因其投资乙市一家短视频公司,受甲公司制度限制,无法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相关款项,遂请苏某担任兼职会计,使用苏某账户代收款并转交给他。
2024年4月,韩某因涉嫌受贿被抓获。2024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苏某刑事拘留。苏某妻子经多方咨询,委托邱跃律师担任苏某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对苏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律师解读】
一、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
苏某妻子反映,韩某所在公司正开展内部反腐调查,韩某系因利用职务之便向商户收取“流量费”而被查,而其收钱所用账户正是苏某名下账户。律师经细致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苏某是否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二、依据法理,确立辩护要点
1、苏某主观上无行贿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该罪须以直接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若行为人不知他人受贿,且其转账行为未涉及其他非法目的或直接利益交换,则不构成行贿罪。
苏某系乙公司兼职会计,其工作内容本就包括收款、转账等财务事宜。在案证据显示,苏某对韩某受贿并不知情,双方聊天记录均围绕财务会计事项,从未提及行贿、受贿等内容。因此,苏某主观上仅出于履行会计职责、赚取劳务报酬的目的,并无行贿意图。
2、苏某客观上无行贿行为
苏某与向韩某送钱的人员并不相识,也未参与相关请托事项,不属于行贿共犯;苏某本人从未请托韩某为其谋取利益,亦未直接向韩某交付财物。其转账行为属于会计职务范围内的正常操作,依法不应认定为行贿行为。
三、落实辩护,推动取保候审
1、引导苏某如实陈述
在公安机关讯问初期,苏某因不了解韩某利用其账户受贿的情况,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故拒绝回答问题。律师向苏某说明案件事实后,苏某认识到其代收资金实为赃款,后续在接受讯问时即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
2、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明确指出:苏某主观上无行贿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其系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韩某利用,成为收转款项的工具,依法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对苏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中,邱跃律师凭借专业经验迅速锁定辩护关键,通过梳理无罪证据有效说服办案机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辩护能力,也展现了司法程序对事实与法律的尊重,在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公正司法与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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