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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刊
诈骗十八余万元,为何判刑七个月?
作者/何忠民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起,张某受李某(化名,另案处理)雇用担任司机。2023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张某根据李某指示,多次驾驶车牌为赣CAVXXX的车辆从某省某县等地向某市运输新鲜果蔬及豆制品。运输过程中,张某通过在某省某县等地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并在某市某收费站驶出,利用绿色通道政策伪装运输不符合免费条件的产品,以此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经统计,张某驾驶该车辆以绿色通道名义申报,共计骗取通行费人民币186,66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张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忠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判决结果】
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解读】
一、本案在事实与证据层面存在疑问,为何仍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据张某家属反映,张某对货车内是否混装有可享受高速通行费减免的豆制品并不知情。但由于时过境迁,相关证据难以调取,何忠民律师初步认为本案可能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因而接受委托。
经查阅案卷材料,律师发现被害单位早在案发前已安排人员对张某驾驶的货车进行了长达半年的盯梢和跟踪,并拍摄了该车进入某菜市场卸货的过程,与卸货人员及张某本人有过交谈,且张某手中持有货物清单。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律师认为,即便张某保持“零口供”,仍足以认定其参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律师据此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向张某及其家属说明情况,指出若坚持无罪辩护,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二、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看,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已属较好结果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数额标准: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在本案中,六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张某诈骗金额为186,666元,对应量刑基准约在五年左右。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分得赃款,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从业人员如发现所在公司或雇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避免参与或提供协助,否则一旦案发,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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